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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業動態

強化本市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批后監督檢查

文章類型: 建筑行業動態 發布時間:2024-10-12 14:13:19作者:Chris

為進一步落實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強化本市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批后監督檢查工作,促進建筑施工企業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印發《上海市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批后監督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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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落實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強化本市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批后監督檢查工作,促進建筑施工企業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印發《上海市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批后監督管理辦法》。詳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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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建筑施工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完善對本市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批后監督管理,促進建筑施工企業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依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上海市行政審批告知承諾管理辦法》等要求,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本市建筑施工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的審批后續項目監管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


審批后續項目監管是指本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作出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批決定后,兩個月內對建筑施工企業新建項目進行安全生產條件核查。


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是指本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對建筑施工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的監督檢查,包括施工現場監督檢查和企業專項抽查。


市、區各監管部門每年度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建筑施工企業數量不少于管理范圍內企業總數的5%。


第三條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負責本市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批后綜合監督管理。


上海市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總站(以下簡稱“市安質監總站”)受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委托,負責安全生產許可批后具體監督管理,并承擔含有一級及以上資質等級的建筑施工企業的審批后續項目監管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


各區建設行政部門或受委托的區建設工程監管部門負責對注冊在轄區內二級及以下(含不分級)、勞務資質等級建筑施工企業的審批后續項目監管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


本市各專業工程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安全生產許可審批后續各專業工程項目監管。


第四條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批后監督管理工作應遵循企業自律、部門監管的原則。


企業管理


第五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不斷完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確保企業和施工現場管理始終滿足安全生產許可條件,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企業管理檢查要點詳見附件1。

第六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加強對所屬施工項目現場安全生產條件的考核。應依據《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現場監督檢查要點》(見附件2),定期檢查施工現場相關安全生產條件,并保留相關記錄。

第七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依據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在建工程日常安全監督情況及其他安全生產業績情況,及時改進、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并做好相應記錄。

第八條  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牽頭,每年不少于一次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管理體系自查自糾及安全生產條件自評工作,并保留相關記錄。

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立即開展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自查自糾及安全生產條件自評,并保留相關記錄。

監督管理


第九條  市、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建筑施工企業通過告知承諾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兩個月內的新建項目(辦理安全生產許可延期情形除外)進行項目安全生產條件承諾核查。


當新建項目存在跨區域管理情形時,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批后監督管理負責部門向項目監管部門提出項目核查要求,項目監管部門完成項目核查后反饋核查結果。


第十條  市、區建設行政部門、建設工程監督部門在實施項目日常監管中(監督檢查、巡查或專項檢查等),應同時依據《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現場檢查要點》規定,加強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條件的監督檢查。對于外省市施工企業在滬承接的項目,應重點檢查新進滬企業在滬承接的項目。

第十一條  市、區建設工程監管部門每年度應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施工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條件專項抽查,重點抽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不合格、本年度安全生產管理存在不良業績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狀態異常的企業。對上一年度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企業應全數納入專項抽查范圍。對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企業應自事故發生當年起,連續三年納入專項抽查范圍。

監管處置


第十二條  市、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批后續項目監管中,發現存在與審批承諾內容不符的,落實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依法撤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三條  市、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實施項目日常監管中發現建筑施工企業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應責令整改,并將檢查情況錄入監督系統。


經整改仍達不到要求或拒不整改的,由項目監管部門向項目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負責部門提出企業安全生產條件核查要求,核查發現企業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暫扣、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四條  市、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實施專項抽查中,發現建筑施工企業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應責令整改,經整改仍達不到要求或拒不整改的,依法暫扣、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被暫扣、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施工企業,將錄入建筑市場誠信信息平臺,并進行公示。


第十五條  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外省市進滬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已經不符合許可條件的,依法暫停其在本市承接新的工程項目,并移交企業注冊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其安全生產許可證進行處理。